胡某与肖某结婚二十余年了,有一个女儿也已经十八岁了,但是胡某与肖某之间的感情一直平平淡淡,而且经常吵嘴,两人决定离婚。此时,胡某与肖某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迁。那间房子是间私房,户主写的是胡某父亲的名字。胡某的父亲已经去世多年了,胡某的母亲也早已离世。因为胡某和肖某所居住的平房位于城市中间地带,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很高,对于该补偿款的分配,胡某与肖某有了争议。胡某认为这是其父亲名下的房子,现在肖某要与其离婚了,当然补偿款应该归自己所有,而肖某认为自己居住在这里二十多年,这个补偿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房屋拆迁对于大家来说并不陌生,房屋拆迁的同时就涉及补偿问题,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有房屋拆迁所得的收入应该如何分配?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这里的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所以,房屋拆迁所得的收入应该如何分配,也需要首先判断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再根据所有权的归属来判断房屋拆迁所得的归属。当然,这里面还有可能涉及继承等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总体的指导思想就是依据房屋的所有权人来判断。
在上述案例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胡某的父亲,但是胡某的父亲已经去世多年,在胡某的父亲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胡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房产,也享有对补偿款的权利。胡某和肖某结婚多年,如果对夫妻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应该适用法定财产制。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胡某的父亲是在二人结婚之前去世的,胡某所继承的房产属于其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补偿款也由胡某个人所有;如果胡某的父亲是在二人结婚之后去世的,胡某所继承的这个房产应该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肖某也可以依法享有一定的份额,成为该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对于补偿款也要请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