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对于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长短、手段恶劣程度、后果是否严重、社会影响的大小等方面认定。但是依《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对于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