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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离婚会受到时间限制吗?

来源:网络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4-29

秦某与卢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之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相敬如宾,感情比较平淡,一直没有生育。200810月,秦某因卢某不孝顺父母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811月,法院认为秦某与卢某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二人不准离婚,自从秦某起诉卢某要求离婚后,卢某与秦某父母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200812月,卢某怀孕,怀孕后卢某与秦某父母发生多次争吵。在秦家街坊邻居看来,卢某就是不孝顺的典型。秦某面对邻居的指指点点,实在承受不住舆论的巨大压力,决定要与卢某离婚。秦某现在能否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不成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但起诉离婚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法中这条规定主要是保护夫妻关系,防止有些人因为一时激动提出离婚,所以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的时间。此外《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女性在怀孕、分娩等期间属于特殊时期,需要人照顾,所以对丈夫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提出离婚做出了限制。

上述案例中,秦某目前是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因为卢某正在怀孕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秦某只能在卢某分娩后一年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提出离婚,而卢某提出离婚的可以受理。此外,距离秦某上次提起离婚诉讼刚过两个月时间,即便卢某没有怀孕,在秦某无法提出新情况时,法院是不受理秦某的诉讼请求的。新的情况和理由一般是指在第一次起诉时没有提出的对夫妻关系和感情有重大影响的一些情况和理由,比如说对方有第三者、对方开始转移共同财产、对方对家庭成员虐待等。所以,秦某要想与卢某离婚,就只有避过半年内不得重复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和女方怀孕、分娩、中止妊娠的离婚时间限制,经过一定时间之后才能提出。

综上所述,禁止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计算为:(1)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2)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一限制有两点例外:(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法院可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此处的确有必要往往由法院来判断,主要是使得对女方的保护丧失必要或者严重威胁到男方合法权益的一些情形,如女方与他人非法同居而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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