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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

来源:原创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4-01

宋某现年32岁,某事业单位职工,武汉郊区人。杨某现年34岁,无业游民,武汉城区人。199810月,宋某经人介绍与杨某认识开始恋爱。交往一段时间后,宋某发现杨某有很多不良嗜好,二人断绝联系。1999年年初,杨某又找到宋某要求与她结婚,还答应将她的户口调到市区并给她安排好工作。由于一时贪念,宋某就答应了杨某,二人于19995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宋某由当局长的公公安排到某事业单位工作,户口也变为城镇户口。2001年,宋青某生下一子。2002年,无业的杨某开始到朋友开的歌舞厅帮忙,在这段时间,杨某染上毒瘾,开始吸毒。由于长期吸食毒品需要大量资金,杨某开始偷家中值钱物品,导致宋某母子根本不能正常生活。20081月,忍无可忍的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

《婚姻法》的规定来说,我国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感情是否破裂这个并没有特别明确的一个判断标准,因为感情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的事务。

法院判决离婚,除了从法律规定推导以外,主要是从事实上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事实判断产生的依据是我国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就是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的感情真实状况。应该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然,有的当事人在结婚时感情可能并不很好,婚姻基础很差。然而,经过共同生活,夫妻之间愈发和谐,感情变得越来越好,因为偶尔的意外而产生矛盾要离婚,这种现象也很普遍,婚姻关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应该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婚姻基础的问题。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忠实、敬重、喜爱之情。通过分析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了解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等方面来综合判断。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有没有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意愿,并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或者拖延对方,口头上不愿离婚,实际上并没有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和付诸行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一般来说,法官会结合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而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一般会判决离婚。因感情破裂这一判断标准主要是对男女双方主观情况的判断,故相同情况不同法官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对于一审错误地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认定为没有破裂而判决不予离婚的,如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后不会直接判决支持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的一般做法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作出支持离婚请求的判决。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判决离婚,就会剥夺不想离婚一方的上诉权。

结合上文的标准分析,本案中,宋某和杨某的结合更多不是因为感情基础,而是为了自身利益角度考虑的结合。结婚之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明显好转,且杨某染上毒瘾,导致宋某母子无法正常生活,杨某没有共同好好生活的意愿。就本案中所叙述的情况,可以判定杨某和宋某的感情已经破裂,应该允许其离婚。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一、二审法院均错误地认为已经破裂的感情没有破裂,那么只要当事人在半年后重新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根据其坚决的离婚态度认为感情破裂而支持其离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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