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除非夫妻之间另有特殊约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以及各自或共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归个人所有,不应列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经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在现实生活中,除夫妻生活财产外,还有家庭成员的财产、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属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脱离该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婚后负责抚养子女的母或父代为管理。
《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还会参考以下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常常涉及生产资料。因此,分割共同财产时,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为了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往往更可能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和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则会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个人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归专用人所有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抵偿原则。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往往会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通盘考虑。此外,法院还会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7)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