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丈夫萧某是大学同学,在上学期间相恋。毕业后,两人一同到上海工作打拼。2005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因为当时两人都才刚参加工作不久,积蓄有限,无力支付购房所需的款项。2006年6月,王女士父母决定用自己的积蓄为其全额出资9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帮助二人在上海完成了购房大事。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房产证办理到王女士名下。随着时间推移,王女士和萧某的事业都有所发展,但是二人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在多次争吵之后,王女士和萧某决定离婚。萧某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与其平均分割。对此,王女士十分不解,认为购房的所有资金全部是其父母出资,产权证是王女士自己的名字,也只有王女士一个人的名字,为何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还应该平分?
夫妻结婚之后父母希望孩子生活的更好往往会赠与给夫妻双方一定的财物,一般而言,如果父母的赠与是发生在夫妻结婚之后而且父母在赠与时并没有明确这个赠与是针对夫妻一方的,那么父母所赠与的这些财物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对于父母赠与房产的情况下往往最容易产生争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的,就不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结合房产证、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情况等客观证据来考虑。
上述案例就是明显的父母的赠与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该房屋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应结合上文所提到法律规定来分析。王女士父母替二人买房是在婚后进行的,购房的目的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从案例描述中,王女士父母购房时并未明确该房屋是赠与王女士一人的。如若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购房的出资往往十分巨大,父母出资赠与的实际思想往往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只是出于维护和睦家庭关系的考虑,一般不会有书面的协议,这就需要对父母实际出资时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了新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中的规定,该套房屋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且由王女士父母出资购买,所以如果萧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赠与是针对夫妻双方的,该房屋应被认为是赠与王女士个人的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离婚,萧某无权请求分割该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