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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 分居两年就一定会被判决离婚

来源:网络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4-24

赖某,女,现年26岁,河北某县人。唐某,男,现年27岁,河北某县人。200312月,赖某经人介绍与唐某认识并结婚,2004年二人生有一子。200512月,唐某在一次偶然的体检中被发现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发现唐某携带有乙肝病情后,赖某马上带着自己孩子到医院做了个检查,结果还算万幸,孩子与她本人没有感染乙肝病毒。由于惧怕感染乙肝病毒,赖某从此就带着孩子搬到同村娘家居住,只是在春节、中秋等重大节日才带孩子回婆家居住一两日。2007年年初,赖某把孩子交给父母照顾只身到北京打工。20074月,赖某提出离婚遭到唐某拒绝,自此二人开始闹离婚。2008年春节,经人调解赖某回唐某家过春节。200810月,赖某又提出离婚,唐某还是予以拒绝。后赖某对唐某说:“不管同意不同意离婚,咱们已经分居两年以上,我一起诉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感情破裂的判断是比较主观的,作为法官而言,可以根据双方婚姻关系中婚姻基础、婚后生活等各个方面来考虑。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的,可以作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来判决离婚,但并不是说分居两年之后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官就一定会判决离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分居两年以上不能自然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经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其次,要明确分居的原因,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过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才会被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而不得已导致的两地分居,或者因为住房原因造成的夫妻不能同感情同室而居的,即便分居了两年以上,也不能单凭分居来判决离婚。最后,夫妻分居已满两年的,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本案中,赖某和唐某之间的分居并不完全是因为感情不和,对于这种情况,赖某以分居两年以上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首先,赖某与唐某分居还没有达到两年以上。这个时间的计算是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为止,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其次,即便分居达到两年以上也不能单凭分居来证明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唐某可以提出夫妻二人感情尚未破裂,赖某不能逃避其扶养义务的证据来对抗赖某的诉讼。因为本案中涉及传染性疾病,这对婚姻关系稳定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但是携带乙肝病毒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不得结婚的情况,也不能成为离婚或导致婚姻无效的理由。据统计分析,我国约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大约3%可最终发生(或再发生)肝炎,且发生肝癌的可能性也较非携带者大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一定的传染性,但传染性较弱,一般不会传染给其他人群,尤其是注射乙肝疫苗且产生抗体者,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防御可以达到百分之百,对于婚育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以对方携带有乙肝病毒或患有乙肝这一疾病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法院一般会以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义务为由否定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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