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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房产全归儿子 事后男方反悔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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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案情】

  市民小张住在栖霞区,其父母是上世纪80年代恋爱结合在一起的,经历几十年的生活后,小张父母的婚姻走向了尽头。据小张讲:“这事情都是爸爸惹的祸,他后来在外面有情况,我妈妈受了很大的刺激,整天以泪洗面,最后日子过不下去,就协议离婚了。当时两人签了离婚协议,两人的房产都过户给我。”

  根据小张父母的离婚协议,两人有两套房屋,一套在女方名下,另一套在男方名下。两人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女方按照协议执行,把房屋过户给了小张。而男方事后一直未办理此事,对此小张很有意见:“虽然爸妈离婚了,我对爸爸有意见,但他毕竟是我爸爸,我跟他谈过多次,房子过户给我,你想住我不反对。而且爸爸在外面重组了家庭,还有个小孩。”

  小张表示,其父亲一直讲这是他的唯一住房,可以等终老后再过户。父亲在外面住又有了新的家庭,如此举动缺乏诚意,而且为此事磨破了嘴皮,自己实在没办法只得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今年8月份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小张的代理人—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的万樾莉律师介绍:“小张父母早就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已经生效,男方拒不履行,我们请求法院判决小张父母履行协议过户房产。”在判决书上,金陵晚报记者看见法院当庭记录,小张的父亲表示,这套名下房屋是其唯一住房,愿意在去世前过户给小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是小张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二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确定该房屋产权归原告小张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小张所有,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小张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原告小张名下。

  【最高法表示】

  欠债者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法律人士评价】

  此案判决后,相关律师表示,离婚协议可不是儿戏,很多人认为签订后还能反悔,这是大错特错,只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该协议就开始生效,受到法律保护。不过要注意,如果签订协议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协议是无法生效的。

  本案中,被告男方强调,这是唯一住房,如果过户自己就没房子了。对此万樾莉律师认为:“被告早就在外居住,原告一直表示过户后,如果爸爸一个人回来住,自己是没意见的。况且唯一住房并不是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对于法条的以上情形,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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