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律法规关于分居问题的规定极少,但现实生活及纠纷诉讼中因夫妻分居引起各种纠纷的事例却屡见不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一方主张“分居”的事实必须举证,除非对方认可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事实很多,但情形各有不同。有的是离家出走;有的是被赶出家门;有的正式提出分居;有的分居则时断时续。有时夫妻分居是纯属主观原因,有时分居则主、客观因素混杂。《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然而,何谓“因感情不和”的分居?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实际生活中也有争议,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把握裁量
【案例】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 ?
原告:岳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徐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像其他人一样过着平淡的生活。但是两人在性格方面相差较大,经常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03年8月,因为岳某的母亲患病,岳某作为唯一的女儿不得不回老家照料,期间只是偶尔回到上海短住一段时间,后又回老家居住。虽身处两地,但是两人依然摩擦不断,有时甚至会在电话里发生争吵。2004年6月,岳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她听别人说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所以她想就这样继续在老家住着,等满两年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了。但是后来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律师告诉她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
于是2005年8月底,岳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岳某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并且分居已满两年,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徐某却认为两人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只是暂时分开居住,并且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原告为照顾患病母亲的需要,两人才被迫分开居住,因此不能认定为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他认为两人感情还好,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岳某与徐某系自由恋爱,虽两人在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是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两人已经分居满两年,但是实际上是因为原告的母亲患病,原告为了照料方便而与被告分开居住,因而双方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现被告认为两人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因此法院认为两人应当冷静对待婚姻问题,妥善处理双方在生活中的摩擦,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接到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人是否已经构成了婚姻法上的分居?分居两年后,是否就自动离婚了?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是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情形的。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二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者民政部门的离婚的登记手续,不会因为出现这一法律事实而就自动离婚,自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外在认定分居的问题上还要注意,婚姻法第32条的分居情形有两个法律要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须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
关于时间这一要点的证明比较简单。在外独自居住的租房协议或者独自居住的小区物业的证明或者亲属邻居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的有力证据。但是要证明分居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就不是很简单了,因为感情是否不和的认定主观性很强,要证明这一点,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但是要签订这样一份分居协议也不是很简单的事情,因为闹到离婚这一步,通常另一方不会答应一方提出的签署协议的请求。如果可以签署分居协议,那么在拟定协议时也要注意:协议的标题应写“分居协议”,而不要简单地只写“协议”两字,以避免在认定时造成“分居协议”与“财产约定协议”的混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应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问题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现实中,有很多情况是因为工作、留学等的原因或者象本案原告一样特殊原因而导致夫妻双方两地分居,对这样的分居情形,因为只满足了婚姻法32条规定的第二个要点而不符合第一个要点因而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因而本案中原告的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