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就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而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则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做出规定。因此,《公司法》第76条规定提供了股权继承的一般原则,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
那么,继承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呢?
第一种观点:主张自然人股东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股东资格
依据的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和《公司法》第75条规定。
第二种观点:主张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时继承人方可取得股东资格。该观点的理由在于,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国股权变动采取登记主义,因此公司内部股东变更后只有经过工商变更登记,继承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例如:上海市二中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
章程并未禁止或者限制股东资格继承,所以被继承人杨某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要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人为非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因此,股东资格的继承只有公司章程可以做出特殊安排,具体的继承取得时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在面临股东继承时,应首先查看公司章程,若无限制性规定及其他特殊安排,应当尽快要求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