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婚姻资讯 | 离婚诉讼 | 子女抚养 | 房产分割 | 协议离婚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遗产继承 | 私人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离婚律师>遗产继承>  正文

继承、遗赠还是遗赠抚养协议 ---历经四个诉讼,曹晓静律师团队为当事人争取到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1-06-29

杨女士与王先生与1989年4月登记结婚,1990年儿子出生,但是由于从小患有先天性疾病,于2010年10月去世。王先生于2017年8月去世,王先生的父亲于1998年6月去世。

王先生的父亲生前和母亲杨某荣一直居住在王先生、杨女士家中,杨女士先后照顾送走了王先生的父亲、自己的儿子、王先生,剩下王先生的母亲杨某荣,自己也一直在尽心尽力的照顾,把自己的大半生都付出在家庭中,身体也因此落下了疾病。杨女士的付出,并未得到婆婆杨某荣的认可,双方因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生争议,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2019年9月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

诉讼中,王先生的侄子王某伟、邢某超申请参加诉讼,认为王先生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该房产赠与给二人。《遗嘱》内容如下:“我叫王某某,本人名下房产一套,现将此房所有权及处置权赠与侄子:王某伟、邢某超。二人必须保证以下要求:(1)杨女士有永久居住权,无处置权(妻子)(2)杨某荣有房屋居住权,无处置权(母亲)(3)由侄子王某伟、邢某超二人负责杨女士的生活保障及医疗保障(4)由二人负责杨荣的生老病死、养老送终(5)此房的最后处置,必须在杨女士百年之后才能执行。”落款有王先生、杨女士的签字,有执笔人张某及证明人张某、沈某的签字,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

在开庭中,曹晓静律师、李雪律师认为,该《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问题,王某伟、邢某超二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应属于遗赠,王某伟、邢某超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放弃接受遗赠,不能主张继承该房产。

杨某荣、王某伟、邢某超在庭审过程中,感觉从遗嘱的角度主张对自己不利,遂于2019年12月,以遗赠抚养协议为由起诉至法院,并向审理法定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中止审理申请。

在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我方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对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分析判断,详细梳理了对方在法定继承案件中所做的陈述,对王某伟、邢某超提交的《遗嘱》进行分析,认为该文件抬头是遗嘱,并非遗赠抚养协议,且只有王先生、杨女士的签字,没有王某伟、邢某超的签字,不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件;王某伟和邢某超从未按照遗嘱中的安排,照顾、赡养杨女士。通过与法官良好的沟通,法官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于2020年9月2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赠抚养协议的案件结束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荣、王某伟、邢某超所主张的遗赠抚养协议已被法院驳回,故该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杨女士和杨某荣共同继承,2020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杨女士继承四分之三的份额,杨某荣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杨某荣、王某伟、邢某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3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杨女士通过北京电视台找到曹晓静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相关规定,逐字逐句分析《遗嘱》的内容,从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不同角度分析判断,认为案件中的《遗嘱》,虽然有大量的内容涉及到扶养、赡养杨女士、杨某荣,但只有一方签字,不能称之为协议,不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求;虽然抬头写的是“遗嘱”两个字,但是王某伟、邢某超都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主张继承房产;即使认定为遗赠,王某伟、邢某超未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已经放弃接受遗赠。

涉及王先生房产的案件,历经法定继承纠纷一审、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二审、法定继承纠纷二审四个诉讼,曹晓静律师和李雪律师从上述三个角度逐一推翻对方的主张,最终排除了王某伟、邢某超的继承权,房产按照最有利于杨女士的分割方式,由杨女士和杨某荣按份共有。

后记

四个诉讼,近两年的时间,杨女士从最开始的茫然、委屈、无助,到曹晓静律师团队给予的信心、支持,到最后尘埃落定的胜诉,虽然中间有曲折,有心跳,但是得益于专业律师团队精湛的法学功底、强大的沟通能力、认真负责的态度,最终维护了杨女士的利益,让杨女士能够得以安心度过晚年。

案件结束后,杨女士以“依法敬业明是非,尽心尽责好律师”来表达自己对曹晓静律师团队的认可,并制作成锦旗亲自送到律所。

曹晓静律师带领的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专注于家族财富传承、公司股权设计、家庭与企业风险隔离、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领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心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婚后与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
曹晓静律师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研讨会
涉外婚姻纠纷的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案件之我国可受理的离婚案件类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