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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孩子不是亲生,该怎样提出亲子鉴定?(附真实案例)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1-0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即如果一方在提起亲子鉴定的要求时,能够提出必要的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可能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或不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申请方与这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前提是申请方提供必要的证据,能够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孩子可能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若提出申请方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则法院一般会认定其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存在亲子关系。

参考案例:

    巢某某的母亲张某某与巢某1于2002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22日生育巢某某。婚后夫妻双方各自的收入各自保管、使用,虽未约定财产相互独立,但对对方的经济收入都不清楚。2007年6月,巢某某患神经母细胞肿瘤,治疗前期巢某1在医院陪同并支付了巢某某住院的医疗费三万多元,之后一直由母亲张某某陪同治病。在巢某某患病治疗后期及出院后,巢某某的父母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巢某某由母亲张某某单独抚养,其患病的治疗费用均由母亲张某某借债支付,巢某某认为巢某1也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给付巢某某抚养费用,遂起诉到法院。巢某1则对巢某某是否为其与张某某的亲生子有疑虑,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曾就亲子鉴定事宜进行协商,因双方意见不一,终未达成亲子鉴定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是否自己亲生提出质疑,并要求做亲子鉴定。法院认为,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需要遵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如一方或双方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适用推定原则。因原告巢某某的母亲与被告于2002年6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2003年2月,在婚姻关系常态下生育原告巢某某,并在相当长时间内和谐相处,又因被告虽主张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但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推定原告巢某某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相应的抚养费、医疗费,判决巢某1给付原告巢某某抚养费人民币210470. 73元。

    巢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亲子鉴定与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密切相关,对此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区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本案中,在巢某某生病治疗期间,张某某与巢某1的关系虽然不融洽,但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而且巢某某又系未成年人,在目前巢某某疾病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巢某1要求对巢某某进行亲子鉴定有悖情理。夫妻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并申请亲子鉴定,必须以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为前提。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推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自北大法宝: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镇民终字第050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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