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法律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定。《民法典》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这与原《婚姻法》第十条有一点不同,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而是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通说认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符合重婚要件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可以重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即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与自己出于同源的亲属,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算起往上数三代的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若夫妻双方有上述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未到法定婚姻的情形,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登记结婚时未达到婚龄,未达到婚龄一方有权向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为了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法律对撤销无效婚姻的请求亦有所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如果在申请宣告时无效情形已经不存在了,这类请求是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的。例如,未达到婚龄的一方只能在其未满婚龄前提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若其年龄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再提出申请,其只能诉请离婚,而不能通过宣告婚姻无效来解除婚姻关系了,因为此时无效的情形已经不存在了。
参考案例:
张某的母亲龙祖香与龙某的父亲龙祖学系同胞姐弟关系,张某与龙某系表兄妹关系。2015年3月11日,张某与龙某隐瞒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事实,在汉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大、无法沟通,不适合继续在一起生活,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张某与龙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而张某与龙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骗取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无效,故对张某要求确认张某与龙某的婚姻无效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的婚姻无效。
(案例来自北大法宝: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