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民事行为效力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所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那么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类人,法律针对其认识判断能力的不同进一步进行了区分,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张女士与丈夫是再婚家庭,自己20多年来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家人的生活起居,如今房子拆迁,爱人脑梗,行为能力处在不确定的状态,继女独占拆迁利益,房子还有张女士的份额吗?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曹晓静律师为张女士分析自家房产的那些纠葛。
案例回顾
2002年,张女士与爱人结婚,张女士的爱人是再婚,爱人的女儿一直由爱人抚养,重组的三口之家格外幸福。结婚后,张女士一直尽心尽力照顾着一家老小。
张女士的婆婆患有糖尿病多年,自己的爱人也是糖尿病还伴随脑梗,继女在结婚后育有一个男孩,这个孩子也是张女士来全权照顾。
2016年,张女士爱人的老宅子按照户口拆迁,原本有张女士的份额,结果在看到安置房购房协议的时候,张女士发现,自己的安置面积竟然没有了,一气之下张女士将继女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张女士才看到拆迁协议,原来爱人这套老宅的拆迁款不是1500万元,而是1700万元,继女将张女士的50平米份额置换成了拆迁补偿款。如今,安置房已经可以入住,继女和姑爷却不让张女士入住新房。更令张女士糟心的是,爱人于今年2月突发脑出血,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继女竟然偷偷把父亲接回家中。
现在生活窘迫的张女士一个人在外边租房居住,生活来源全靠几个小姑子来资助,自己的身体也不是很好,还要经常到医院看病,万般无奈之下,张女士找到栏目组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张女士的困扰该如何解决呢?让我们看看曹晓静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在听完张女士的叙述后,曹晓静律师认为,张女士的案件是很明显的拆迁补偿引发的家庭纠纷。
针对爱人的身体情况,张女士曾提交了一份,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书,但这个时候张女士的丈夫已经不在她的监护范围之内,所以他的子女没有让父亲出庭去配合这个鉴定,目前张女士爱人的行为能力是属于不确定的状态。朝阳法院是因为张女士没有经过行为能力的宣告,没有居委会的指定,推定他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就张女士的案件来看,货币补偿这一块,在经过一次诉讼的确认程序后,这块已经不是主要的争议点,目前最迫切的问题在于解决张女士的居住权。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子,被腾退人是张女士丈夫的名字,现在你们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如果拆迁的时候,依照拆迁政策有张女士的平米数,那么房子应该是夫妻共有的状态。房子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时候,法院是不能够处理房屋的实际分割的,张女士现在只能够退而求其次先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待房子有了房产证之后再进行共有物的分割。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咨询电话:139 1124 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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