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就像围城,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对每个人来说,婚姻都是人生大事,儿戏不得。
当我们在婚姻中,感觉厌了、倦了、烦了,想要结束这段婚姻的时候,不妨回头想想,当初是为什么会和他(她)一起步入了这座围城,恋爱时为什么心甘情愿的包容而现在却不愿去原谅呢?
而现实却是,很少有人愿意像这样主动、冷静的思考,更多的人一拍脑门儿就领了离婚证。当前,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太过简单,双方只需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离婚证当场便可下发。根据民政部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离结率高达43.9%。我国的离婚率长年居高不下,已然成为影响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该条规定了两个三十日:第一个三十日,是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必须经过的冷静期;第二个三十日是冷静期届满后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申领离婚证的期限。所以,离婚冷静期其实最长可达六十日之久。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由于涉众范围广,从民法典征求意见初期就备受关注,引发全社会热议,无论是法律专业人士,还是普通民众,对此褒贬不一。反对者认为情感破裂协议离婚是权利自由,设立离婚冷静期不仅不能起到预想中挽救婚姻的作用,反而会增加离婚双方的时间成本,更甚者会令婚姻中弱势一方遭受到更大的伤害,比如导致转移财产、打击报复甚至滋生家庭暴力等。赞成者则认为以法律形式规定给了夫妻双方足够的“冷静时间”,冷静期随时撤销离婚,可以减少基于冲动而离婚的现象,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曹晓静律师认为,从立法意图和制度可行性而言,设置离婚冷静期旨在为自愿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提供法定的缓冲时间,促使双方冷静思考进行妥善抉择,减少因冲动或过度自由从而引发的轻率离婚。但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离婚态度坚决的夫妻双方来讲,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增加了协议离婚的不确定性。离婚冷静期到底能否取得立法者预想的效果,还需要在未来一段时期的实践中进行检验。
除化解部分冲动离婚以外,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还有可能产生以下效果:一是对于是否作出结婚的决定,男女双方可能会更加慎重;二是夫妻签署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可能会有所增加,即使一方反悔撤回离婚申请,另一方在财产方面仍然有婚前协议或婚内约定做保障;三是有部分离婚夫妻因拒绝离婚冷静期,可能更加倾向于选择诉讼离婚,尤其是起诉后申请法院调解离婚的可能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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