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子在老百姓家中成为价值最高的财产,也因此成为离间亲人的一剂毒药。兄弟姐妹因房产而引发的纠纷屡屡发生,曾经的手足情深如今甚至到了水火不容,断绝关系的地步,一桩桩亲情官司,围绕着房子拉开帷幕。
张女士的父亲给子女留有一套公租房,2000年,房改的时候,大哥却将房产一家独占。因为房产,兄妹之间纷争渐起,到底房产利益该如何分配?遗嘱、工龄、承租人,面对已经过户的房产以及纷繁错杂的局面,又该从何处入手?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节目,曹晓静律师为张女士支招,帮张女士理清家中房产的那些事。
案例回顾
张女士一家有五兄妹,1992年母亲去世后。父亲日渐病重,需要子女的照顾。此时,家中老三,也就是张女士的妹妹,正好自己就职的工厂倒闭,面临下岗 ,于是,妹妹便带着孩子搬进了登记在父亲名下,并一直居住的这套公租房内,照顾卧病在床的父亲。
张女士表示,从1993年到2000年这段时间,父亲名下的这套公租房的房租,都是由老三出资缴纳的。1995年,父亲去世,这套公租房的承租人变更到了老三的名下。2000年公租房面临房改,这时家中老大,作为家中的独子突然拿出了一份父亲的遗嘱,声称自己可以随情况收回父亲的住房,由自己支配,别人无权干涉。
由于大哥名下已经有住房,不能再购买房改房,于是其他的兄弟姐妹出于对父亲遗嘱的尊重,在协议上签字,同意将父亲留下的房子过户到大哥儿子的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对于父亲的遗嘱产生了怀疑,兄妹五人万万没有想到,父亲留下的这套公租房冲淡了大哥和四个妹妹的亲情。
那么父亲的遗嘱是否有效?家中的四个妹妹面对现在的情况还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吗?让我们看看曹晓静律师如何支招。
律师支招
根据张女士描述的情况,曹晓静律师给出两个突破点。第一个突破口是,需要张女士进一步确认,在大哥与兄弟姐妹所签订的协议上,有没有关于房屋的权属或者说将来利益的分配的问题。第二个突破口是,要调查2000年房改时,买房的过程当中是否用到了父母的工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也就是说,如果在购房的过程中用到了父母的工龄,妹妹们是可以争取这部分利益的。
对于如何去调查房子的情况,曹晓静律师指出,因为房子是央产房,可以去原房产单位了解情况。如果购房档案只能在诉讼之后由法院调取,那么张女士等几位妹妹,可以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申请法院调取。因为房子的确涉及到其他亲属的利益,那么在可以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张女士等姐妹也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咨询电话:139 1124 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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