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贺与被继承人李女士是再婚的夫妻,婚后生育了王先生和妹妹王女士,李女士再婚之前和前夫生育了张先生,再婚时张先生未成年。被继承人李女士于2017年6月去世,王某贺于2017年12月去世,两人生前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产。王某贺在去世前,于2009年留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包括房产以及不动产,全部留给王先生的女儿继承。两位老人去世后,王女士、张先生不认可遗嘱的效力,主张房子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王先生和女儿则认为,属于父亲的部分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归女儿所有,王先生可以继承属于母亲的遗产部分。
办案经过:
父亲去世后,由于兄妹之间不能达成一致,王先生提前咨询了我们,曹晓静律师建议王先生让女儿尽快办理接受赠与的声明,然后准备诉讼材料,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一次性解决房子的问题,我们建议王先生主张房子的所有权,筹集资金,准备给对方房屋折价款。王女士和张先生则主张按份共有房子,不同意折价补偿。由于对方不同意折价补偿,不能达成一致,因此我们申请了房屋价值评估,并以评估的房价为标准,将筹集到的折价款预交到法院账户,以此证明自己有向对方给付折价款的能力。经过与法官沟通,法官最终判决房屋由王先生和女儿继承,给王女士、张先生折价款。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房屋由王先生和女儿继承,王先生和女儿给付其他继承人各120万元。
律师看法:
在继承案件中,首先需要看是否有有效的遗嘱,若遗嘱有效,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继承遗产。若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遗产。本案中,王先生、王女士、张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某贺、李女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李女士去世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父亲王某贺、三兄妹继承;王某贺生前有公证遗嘱,将其遗产遗赠给王先生的女儿,故其遗产应当由王先生的女儿继承。
根据上述继承的法律规定,王先生的女儿享有八分之五的继承权,王先生、王女士、张先生各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
为了一次性解决房产的继承问题,王先生有给其他继承人折价款的能力,因此,王先生可以主张争取到房子的所有权。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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