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到大,我们总被家长、老师灌输:协商谈判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小到小时候我们与朋友争一块糖,大到长大了我们与另一半分道扬镳。
没错,协商在任何谈判中是兼顾双方利益的不二选择,毕竟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所以协议当仁不让地被pick为离婚中的C位,既然再见不能红着眼,那就不要再红着脸了。
但是,你以为协议就没有风险吗?
协议离婚总是把大部分的男男女女推向一个趋于感性的环境中,给你营造一种“想当然”的氛围。在这种氛围下,你总会觉得对方和你的想法如出一辙,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孩子或者双方的老人好,进而导致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漏洞百出、模糊不清,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就从个人的角度来看,离婚协议的歧义来源可以分为一方做梦型和双方马虎型。
第一,一方做梦型。这种症状主要表现为一方天真地认为双方的财产均已处理完毕,但对方却背着你在心里打了10086个如意算盘,比如将来的某一天你突然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案由为离婚后财产分割。
不信咱来做一道阅读理解,请仔细阅读下文,然后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你认为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处理了吗?
答:处理了,因为最后一句“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异议”说明财产房屋所有权,婚内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等财产都已经处理完毕,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只有未处理完毕的财产才能起诉请求分割,所以即使女方起诉也只能被驳回。
女方按照预想的剧情起诉,但没想到却以当庭撤诉作为结尾,不过即使女方不撤诉,法官的的意思也是俩字:驳回!
我们再来看第二种,双方马虎型。这种症状主要表现为,我们心里的想法都是一致的,表面上看协议中的表述和我们的真实意思很对路,但实则经不起推敲。
这大致一看,不仅房子和车约定给男方了,而且男方还得给女方30万元的折价款,这真是一份约定清晰明确的离婚协议啊!
但是,等等……你再仔细对比以下三句话:
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车牌xxx归男方所有
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车牌xxx,归男方所有
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车牌xxx)归男方所有
一个车牌就值得男方给付30万元?那取得所有权一方是男方还是女方?
很明显约定车牌号的所有权及其折价款并不是双方的本意,当你拿到离婚协议的那一刻浅浅地扫一眼get到的内容(汽车<车牌号为xxx>归男方所有)就是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
当时也是因为太“心有灵犀”了吧,才有了这样低级的引起歧义的条款。
于是很多人由此得到启发,既然离婚中协议容易出现这么多的坑,那我还是选择诉讼吧,毕竟那是法院,人家专业,而且还能拿到一份效力较强的调解。
就在上一个案例中,女方提起了离婚后财产分割,要求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以及分割双方名下的公积金,在法院的调解下,出了一份这样的调解书: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45万元,被告名下车牌号为xxxxx的奔驰小轿车归被告所有。
为何在离婚协议中处理过的车辆又在诉讼中处理了呢?
这么说吧,法院正是发现了协议书中的漏洞,才把车辆的所有权又在调解书中明确了一遍。但是关于车辆、公积金等其他折价款部分在这份判决书中似乎是一个谜,因为在达成协议部分并没有看见任何有关车辆折价款、公积金补偿款等字眼,只有一个财产折价款45万元。
莫着急,我来给你分析分析。
首先,原告仅提了两项诉求,但调解协议的处理范围远超过两项诉求;
其次,在第二项中使用的字眼是财产折价款45万元,并非房屋折价款45万元;
再次,第四项在车辆判归男方所有之后并没有提及折价款的事宜,按照判决习惯,未提及就意味着无需另行支付;
最后,第五项兜底条款对于“财产分割别无争议”表明有关双方财产分割的问题均已经处理完毕。
但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份调解协议还是存在一些小瑕疵,就是在达成一致的部分没有明确45万元折价款囊括的财产范围。
其实不管是双方当事人私下拟定的协议还是法院出具的调解书,都难免会出现一些小漏洞,而这些漏洞往往比较隐蔽,需要仔细斟酌才能发现。
因此,为了避免莫名地被前妻or前夫起诉,我建议:
第一,在拟离婚协议时最好找律师咨询,这不仅仅是帮自己利益最大化,更是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在此善意地提醒大家,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财产的次日起计算;而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并且要符合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在起诉时一定不要弄混了,你是因为什么起诉,并检查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
第三,离婚协议中的兜底条款往往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而且为了能起到all in的作用,要特别注意措辞,例如从范畴上来看“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双方再无其他财产分割”>“双方就上述财产分割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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