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和梅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结婚以来两个人的感情一直不错,林某在外地做生意赚钱,梅某则主要负责在家里照顾孩子,生活可以说是过的有滋有味。但就在结婚后第三年,林某遭遇了一场车祸,生活无法自理,也失去了正常表达的能力,可以说和植物人没有什么区别。整个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的重担一下子就落到了梅某的头上。梅某不仅要照顾自己的女儿和公婆,更要照顾刚刚残疾的丈夫。一开始梅某还能靠着家里的一些积蓄勉强支撑,但随着孩子逐渐长大面临上学的问题,梅某的精力和经济可以说都已经到了极限,最后连买日用品都成了一件奢侈的事情,所以为了孩子的将来,她毅然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
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种现象很正常。
还有人说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照顾是讲情义,离婚也是一种自由。
更有人说妻子在丈夫最需要她之时弃他而去,留下老弱病残的一家,这样的告别将人自私的本性暴露无遗。
……
既然已经起诉,林某作为婚姻的当事人,在失去了意识和表达的能力的情形下,如何为自己发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是无法参加诉讼等一些民事活动的,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民事活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都可以作为他的监护人,但有先后顺序,配偶优先,父母次之,然后是成年子女,最后在上述亲属都无法成为其监护人时,其他近亲属也可以作为他的监护人。
所以在林某和梅某的离婚纠纷中,自然是林某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如果说梅某带着孩子走了,剩下林某年迈的父母和无法自理的林某,这个没有经济收入的家庭的生活该如何继续?
考虑到这一点,法院往往不会判决准予离婚。林某的父母也据此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而法院也认为双方之间还存在感情,因林某残疾所带来的窘迫是一时的,如果给予双方充足的时间还是有和好的可能。
因此第一次起诉,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驳回了梅某的诉讼请求。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疑惑,如何才能百分之百地知道,我是一定能离婚的?
我可以很笃定地告诉你,感情确已破裂是应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除此之外,谁都不能撼动感情破裂在离婚中的霸主位置。如果感情缺已破裂即使调解无效,那也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没有破裂,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但如何认定感情破裂,确实是一件抽象又困难的事情。
《婚姻法》第32条据此给出了几种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种对婚姻和感情的背叛,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应视为感情已经破裂;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已经上升到了健康和生命的角度,这种对家庭成员施以精神好身体的侵害,在调解无效之下,也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种行为一旦成为一种恶习,对男女双方的家庭来说都有可能是一个隐藏的地雷,甚至会影响到下一代的未来,在经劝说仍旧不思悔改的前提下,应成为判决准予离婚的一大理由;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同居生活本就是夫妻身份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如果夫妻双方因情感等主观原因已经分居了两年以上的时间,也应当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条作为兜底条款,为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方向性的参考。
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中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
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14种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分别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其实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举不完的,之所以规定了如此多的情形无非是为实践中的案例提供一些方向性的参考。
所以由此我们再来回头看林某和梅某的离婚纠纷。
在林某成为植物人的情况下,梅某为了自己和孩子的未来,坚持进行第二次起诉。但就在第二次起诉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了,原因是梅某多次起诉以及分居2年以上无法履行夫妻生活的事实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其实在实践中,一方成为植物人,另一方起诉离婚,在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形下,要判决离婚还是比较困难的。
感情本身就是比较主观的东西,两个人之间的感情纠葛也就只有双方最了解,所以你如果要离婚就要好好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例如家暴、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等等。而且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法院第一次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因为这种情形会让法官认为双方之间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性的,毕竟大家都还是渴望看见好的结局。第二次起诉中,若一方还是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坚持要离婚,只要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所以一旦决定要离婚你一定要给自己一个坚定的理由,如果你还有一丝犹豫,那就好好冷静冷静然后一起过日子吧,毕竟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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