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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我们”不一样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8-01-18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话题,我在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长、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因一份对赌协议承担2亿元的债务中讨论过。(回顾:   )。金燕声称在签订时对这份《投资补充协议》并不知情,更没有任何的签字授权,于是她成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以来最大的牺牲品。由此小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上半场要diss的主角——《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光从这个法条上来分析,天秤无疑是往债权人处倾斜的,因为只要债务真实合法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债权人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除非配偶一方能有力地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曾清清楚楚地约定为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或者夫妻双方存在财产约定并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实事求是地说,要证明属于个人债务对非举债人来讲难度系数是非常高的,由此而直接带来的结果就是举债人的配偶在完全不知情或完全未参与的情形下“被负债”。你看,金女士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所以,现实生活中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利益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许多曲解了法条含义的夫妻就以“假离婚”规避债务,最终导致离婚假戏真做。但是,你以为债权人不害怕吗?假离婚让债权人慌了,慌到来不及咨询律师就匆匆地去法院起诉一方配偶,直到走出法院的那一刻才感觉到如释重负。你看吧,这法条可害人不浅啊!

但是!就是在118日!!也就是明天!!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漏洞,往回拽了拽往债权人方向不断蔓延的指示标记,对于非举债方的配偶来说简直是雪中送炭!不信咱们来瞅瞅~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整理了以下解读思路:

1.贯彻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债务只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即使是以个人名义负债,也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但是当这种“支出”超出了日常需求的范围,债权人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那么举证责任就从原来的举债方的配偶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转变到了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种托马斯全旋后空翻转体360度的变化可以说是便利了举债方配偶,限制了债权人的膨胀。

3.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来来来,重点看到第一条,在尊重意思自治以及肯定夫妻这种特殊关系的基础上,认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及事后追认的效力。但另一方面,对于不知情的一方配偶也可以此作为抗辩,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了非举债人的利益,限制了债权人动不动就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起诉,避免无理无据甚至莫名其妙地“被负债”。

由此来看,我想站在双方的角度,为大家提个醒:

    如果说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或者认可事后追认,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定要放好重要的证件和材料,不要再丝毫没有戒备心地乱给、乱丢;另外一定要慎重表态,很有可能你随意的一句话就有事后追认的效力,切记慎重慎重再慎重!最后,在这里我为债权人敲醒一个警钟,你的举证责任变大了,借钱的时候一定要对债务人进行严格地筛选啊!


扩展阅读:

 离婚后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此期间的财产和债务应如何认定

 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夫妻,离婚后若有负债的应如何承担?

  婚姻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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