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年伊始,刚上市不到1年的金溢科技的实际控股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罗瑞发就爆出与其妻王丽娟已办理离婚手续。根据1月8日晚金溢科技发布的公告,其实控人罗瑞发与其配偶已于1月4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对股权分割作出如下约定:
1.罗瑞发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94%的股权,离婚后归罗瑞发所有;
2.罗瑞发名下持有的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20万股股票,离婚后罗瑞发享有50%,王丽娟享有50%,即各享有660万股。王丽娟所享有的前述股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时,在同等条件下,罗瑞发有优先受让权。
王丽娟因此而持有金溢科技660万股的股票,占总股本的5.6%,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新增了一位持股超过5%的股东以外,其股权结构并没有太大的变化,罗瑞发仍旧享有金溢科技的实际控制权。但是,对于王丽娟来说,这场离婚的意义可以说是非同一般。你也许不知道以金溢科技1月8日的收盘价31.65元/股来计算,660万股的市值达到了近2亿元!又是一场有钱人之间的天价离婚。更让人嫉妒的是,王丽娟在此之前并未持有任何金溢科技股份,也就是说这一场天价离婚案让她一夜之间从富人的老婆成为了身价上亿的单身富婆。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你和你配偶共有的是股权吗?在离婚的时候你能请求分割吗?
我告诉你,你~想~多~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是财产性利益,而股权在离婚纠纷中是不能主张共有的,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只能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但即使这样,离婚的时候可不是你想分割就能分割那么简单的。如果说要求分割的股权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涉及到公司隐名股东的利益或者公司涉及投融资的对赌协议,那么此时公司的资产就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来说就是股权究竟属于谁所有具有争议的时候,那就无法主张分割,法院一般也都不会直接处理。
说到这里你们肯定会疑惑,明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不仅是有限责任公司,甚至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都是可以请求分割的啊。难道我看的是假发条?不,法条没有错,你看的也没有错,但你忽略了一点,那就是这是在公司股权归谁都已经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都都统统可以请求分割,股权单纯属于配偶一方的还好,要是还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那他肯定会第一个跳起来说凭什么,你俩离婚,关我什么事!
我能预感到此时你们的心里肯定拔凉拔凉的,究竟自己和配偶共有股权背后的财产性利益还有什么意义?自己又怎么知道股权只属于自己的配偶,与其他股东无关?
其实说来也很简单,你也许不了解,有一种诉讼叫确权之诉,就是在起诉离婚之前,隐名股东或者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股权归属,一方面除了可以知道股权的持有情况,降低财产分割时的难度,节省了离婚诉讼的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挖掘出隐名股东,简直是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另外,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在这里,我想给大家一个建议。各位一定看过不少坐拥上市公司大量股票的大企业家的离婚纠纷,往往那些锱铢必较,选择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你死我活是最愚蠢的,最后的下场只会弄得双方不欢而散,老死不相往来,甚至整个离婚过程可以用狗血两个字来形容。其实对于他们来说最明智的办法就是像这个案例中的罗先生一样,选择协商解决,这一来避免了庭审过程中繁杂的举证、质证,二来也避免了过多隐私的泄露,概括起来就是方便快捷、保护隐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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