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孙某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1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孙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012年8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于2014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孙小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孙小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五千元直到孙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并由原告负担孙小某的学费;
三、原告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当周起至孙小某十八周岁止,每周周六上午九时至周六晚十八时自被告住所处自行将孙小某接走探视并自行送回;
四、原告于二0一七年九月八日之前支付被告补助款二百万元,于二0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之前支付被告补助款一百万元,于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被告补助款三十三万元,于二0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被告补助款三十三万元,于二0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被告补助款三十四万元;
五、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自二0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使用权归孙小某,若孙小某自二0一八年九月一日起无法入住该房屋,则原告需于每月二十八日按照每月一万一千元的标准向孙小某支付当月房租直至孙小某入住,孙小某年满十八周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孙小某,该期间原告不能转让、抵押、出售该房屋。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文丹
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彭佳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