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是青梅竹马一起长大的,长大之后自然而然的恋爱结婚。王某醉心于写作,不管家务事,李某在一家公司上班,最开始两人的生活也还融洽。因为王某的作品一直得不到重视,两人的孩子出生之后家庭的重担都压在李某身上,夫妻之间的争吵也逐渐增加。王某刚完成了一部长篇小说,出版社正在审理过程中,能否出版尚未确定。而此时夫妻之间的裂痕已经无法调和,李某提出了离婚,王某也同意了。两人协议离婚后,王某收到了出版社的回复,说他的小说很好,并收到了20万元的稿费。李某得知后,认为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小说,她一直照顾家庭让李某有时间专心创作,所以王某的稿费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认为小说是自己独立创作的,稿费也是在离婚之后才获得的,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与此标准相统一,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上述案例中,虽然王某的小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的,但是两人离婚时王某是否能通过该小说取得收益尚不明确,王某确定出版社满意其作品且明确稿费数额都是在离婚之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的稿费不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所以王某的稿费属于其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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