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刚出生不久的时候,母亲就因嫌弃家里穷而离开了她父亲并改嫁他人,且从此与余某父女断了联系,从来没有对余某尽过抚养的责任。余某从小由父亲和爷爷奶奶养大,直到不久前才第一次见到母亲。因为她改嫁后没有再生孩子,一直是靠她的第二任丈夫生活。现在她的丈夫过世了,她回来找到余某父女,想跟他们团聚并让余某对她尽赡养义务。余某的父亲没有同意她的要求,余某也没有答应她的要求。余某认为她从来都没有抚养过我,没有权利要求自己赡养。可余某的母亲说如果余某不把她养起来,就到法院告我。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体现,成年子女应该尽力让年老的父母尽享天伦之乐,颐养天年,而不应在赡养问题上斤斤计较,这既是一个法律义务问题,也是一个道德约束问题。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给付能力确定。针对父母没有尽到足够的抚养义务时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恶意不尽抚养义务,且父母有自己赡养自己的能力,那么,在子女成年时是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但是,如果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是因为没有能力抚养,或者父母除了依靠该子女赡养没有其他依靠的,那么成年子女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另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在上述案例中,虽然余某的母亲未对她尽抚养责任,存在着过错,但是,余某的母亲现在无依无靠,余某与其母亲之间的母女关系仍旧存在着,所以其母亲之前的过错并不能成为余某不尽自己赡养义务的理由。当然,如果余某的母亲自己有退休金或者其他收入来源,有能力自己养活自己的,不能要求余某一定向其支付赡养费,毕竟余某的母亲从未尽到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在女儿年幼时即抛弃家庭,这种行为是不应当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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