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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4-14

王某与刘某通过自由恋爱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在其选择的进行结婚登记当天,王某因为工作原因抽不开身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双方家长和刘某都认为其选择的日子是良辰吉日,于是通过熟人关系领取了结婚证,王某本人并未到场。结婚2年后,王某在一起车祸遭遇意外而身亡,王某的母亲为了遗产而起诉到法院,主张王某和刘某的婚姻无效,刘某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当事人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或者撤销该婚姻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同样涉及登记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会以男女一方没有亲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从该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出发,着重考察婚姻当事人在缔结婚姻以及被申请婚姻关系无效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尤其是当事人直接有无结婚的意思表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婚姻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稳定角度考虑,一般法院不会轻易宣告婚姻关系的无效。

对于上述案例,审判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结婚证违反结婚登记的程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关于这种婚姻是否成立以及具体效力如何,这种意见并没有予以明确。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当事人提出结婚证非当事人本人亲自领取,而要求撤销登记证或不予认定婚姻证的效力,法院可建议当事人向民政部门提出,如果民政部门不予处理,当事人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当事人要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的,只能提起离婚诉讼而实质上解除关系。显然,后一种意见实际上认为这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为离婚诉讼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既然该意见认为当事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而实质上解除关系,则意味着其承认这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在实践中普遍赞同的是第二种意见。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首先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坚持向法院起诉的,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即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需要予以特别说明的是,办理结婚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通过熟人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这种结婚登记虽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只要不存在《婚姻法》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存在《婚姻法》11条规定的一方被胁迫的情形的,这种婚姻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绝对不能以婚姻登记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因为关于婚姻无效的事由,《婚姻法》10条已经做出了明确,对于该条的规定,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关于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婚姻法》11条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也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还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与一方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是不同的,这种婚姻登记中,结婚证上的当事人与实际婚姻当事人是一致的,而一方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婚证上的当事人与实际婚姻当事人并不一致,两种情况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应当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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