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何某与胡某相识恋爱,双方均是离异单身,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丈夫胡某身患多种疾病,何某对其细心照顾护理,十年后胡某去世。胡某去世后留下了他与前妻刘某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何某与三个继子女为该房产的继承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何某继承该房产份额的三十二分之五,三个继子女各继承三十二分之九。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何某与胡某虽是再婚,但他们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当然互相具有继承权。另一方面,《继承法》中所指的遗产,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
本案诉争房产是胡某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二分之一归刘某所有。因刘某先于胡某去世,刘某的房产份额由其继承人胡某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承八分之一,胡某拥有的份额共计八分之五。胡某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即何某和三个继子女各继承三十二分之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