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妻子李某结婚后有一儿一女,妻子在前几年因为疾病去世了,王某一个人带着一儿一女,也没有再婚。李某的父母对王某还有自己的外孙子女也很照顾,虽然李某已经去世,王某也很孝敬两位老人。李某的父母在一场车祸中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子,李某的哥哥认为自己应该有权继承,王某认为自己的儿女也可以有权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但李某的哥哥却说妹妹已经去世多年,侄儿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
(外)孙子女并不是(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并不是说(外)孙子女无法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除了(外)祖父母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外)孙子女之外,我国还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形下,(外)孙子实际上也可以继承到(外)祖父母的遗产。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最大的不同就是被代位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死亡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还是之后,被代位人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就死亡了,而被转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已经开始但是尚未接受遗产的时候死亡。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是其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李某在其父母之前去世了,她的儿女作为其系血亲,是有权利代替母亲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的,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所以,对于李某父母的房产,李某的子女有权继承,李某的哥哥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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