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胡女士的户籍均在A市,张先生在相邻的B市工作,胡女士在C市工作。两人相识后结婚,婚后两人平时工作的时候住在公司,周末回到A市居住。两人婚后一段时间之后,在A市的房屋被政府规划列入拆迁范围,房屋被拆后,夫妻俩正处在到底在B市买房,还是在C市买房考虑之中,故拿到房款后未及时购房,采取租房的形式生活,由于未落实好新房,双方的户籍从A市迁出后未入户,夫妻俩先在B市租房半年,后在C市租房三个月,在C市租房生活的一个月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发展至双方大打出手,现胡女士要求提起离婚诉讼,但其不知道向何地法院起诉。
户籍制度是中国比较有特色的管理制度,户籍的迁出到新落户需要一段时间,那么在这段期间内如果当事人想要离婚的应该到何地法院起诉,也是现实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在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还是有经常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区分户籍迁出的时间不同分别由原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上述案例中,张先生与胡女士均无经常居住地,夫妻俩的户籍迁出原居住地不足一年,且被告在所租的房屋居住均不满一年。根据案例中所叙述的情况和上述法律规定,胡女士想要起诉离婚的话应该向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即本案由A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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