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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2-22

户籍在A区的江女士与户籍在B区的丈夫印先生结婚6年,育有一个5岁的女儿,婚后第二年双方在C区购买了一套用于居住的新房。江女士在事业单位工作,印先生下岗后一直没有再去找工作,就在家料理家务和照顾女儿。江女士工作比较繁忙,经常加班,印先生在家因空虚逐渐迷上了网络游戏。近期,江女士对丈夫迷恋网络游戏而不管家务整日抱怨,但未见效,而且,丈夫对此越陷越深,不管家、不理事,整天趴在电脑前玩游戏,家里乱成一团。为此,江女士想与丈夫结束婚姻关系,但不知道应该向ABC哪个区法院起诉。

现代社会中迁徙变得更加容易和频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我国在民事诉讼的管辖上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当事人想要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如何选择,这是一个实践中很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此可见,在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该向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有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在上述案例中,A区是江女士的户籍地,B区是印先生的户籍地,而C区是江女士和印先生的居住地。从案例中反应的材料看,江女士和印先生在C区居住已经满一年,所以C区可以被认为是两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女士若想提起离婚应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印先生户籍虽在B区,但他已经在C区居住满一年,应认定C区为印先生的经常居住地。所以江女士要求离婚应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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