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和李先生准备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为筹备结婚,周女士出钱购买了一套住房。另外,周女士自己还有一个店面出租。为避免今后双方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周女士希望与李先生做婚前财产公证,但李先生不愿意。那么,如果对婚前财产没有公证,婚后住房和店面会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呢?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上述案例中,如果双方对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店面为周女士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与李先生为筹备结婚购买的住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如房产证)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它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为避免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建议双方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如果对方不配合,要留好个人财产的相关信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