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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分手后如何分割?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9-07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已离异,通过交往,男方于2003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年7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37万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方为了摆脱另一方的纠缠划清界线,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同居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一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正因如此,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并不能因为同居而成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依照我国法律,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这两种共有对财产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有所不同,依照《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共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的情况下,一般推定为按份共有。

上述案例就是很典型的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是可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同居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是可以确定的,但是这种共有到底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值得探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由此可见,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该按照一般共有处理,因为共有人并没有产生家庭关系,所以应该属于按份共有,而不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就本案而言,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且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及家具男方也出资了大部分,根据等分原则,考虑男方对购置房屋并装修以及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房屋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双方平均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可引发多种争议,尤以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纠纷为多。在此,有必要郑重提示具有相同或相似经历的人,一定要妥善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同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置大宗器物时,最好保留必要的出资证明,在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只有打破日常情感的心理束缚才能在分手时捍卫自身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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