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年10月,章某与苏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6年8月,二人生下一男婴。2007年8月,章某与苏某夫妻因琐事打架,苏某遂赌气带着孩子回娘家,后经双方亲属多次规劝,苏某在2007年春节之前回到章某家过年。2008年3月,章某与苏某又因琐事争吵,苏某又带着孩子回娘家。2008年4月,章某趁人不备将孩子从苏某娘家偷回交由父母看管。时至今日,章某与苏某二人夫妻关系也没有得到缓解。近日,章、苏二人决定离婚,但二人对孩子抚养权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章某家由于是三代单传,特别希望儿子归自己抚养,而苏某则认为孩子跟随章某生活,将来章某再婚肯定会让孩子受气,故坚决不同意孩子归章某。如今,二人互不相让,最终决定对簿公堂,由法院决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存有争议,这种争议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二是双方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以前者的情况居多。对于互争抚养权的情况,法院一般会考虑被抚养人的具体年龄、父母双方情况、被抚养人意愿等多种情况来确定抚养人,以调解促成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见为主,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做出合理的判决。有下列情况的,子女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更大: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男方未做;孩子一直随母亲或外祖父母生活,如离婚后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不利孩子成长的;离婚时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差别不大,但证据证明离婚的原因是由男方婚外情导致的;男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或性情暴躁、缺乏耐心等不利于孩子共同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方生活的。下列情况下子女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大: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女方不尽抚养义务如长期在外不回家,或无法实际尽到抚养义务如工作性质的原因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尚处较好的生育期;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就上述案例而言,看不出来章某和苏某各自具有什么优势,且二人的孩子已满两周岁,苏某丧失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的优先条件。此时就需要以双方经济、文化、生活条件为考察对象,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目的,最终综合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何方。所以如果对簿公堂,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向法院陈明自己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由法院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判定孩子由何方监护抚养。此外,严格从法律上分析,章某与苏某互争的不是对孩子的抚养权,而是与孩子共同生活监护抚养权利。无论孩子与何方共同生活,双方对孩子都是有抚养权的,只不过抚养权的表现形式不同,一方是监护抚养孩子,另一方虽然不直接与孩子共同生活,但也需要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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