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夫妇通过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中的琐事让二人争吵不断,矛盾逐渐升级。2008年1月因关系恶化,梅某夫妇在协商之后下定决心要将财产“分家”,两人便签订了一份婚姻财产协议书,约定两人实行财产个人所有制形式,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和支配,债务也由各自承担。半年后,梅某与一家韩国公司做行了一笔布料买卖,因为备货不足,生产工期没有赶上,临近交货时间了布料尚未全部生产完毕。考虑到如果不及时交货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梅某便求助于自己的姐姐,从姐姐厂里借了总价值30万元的布匹进行周转,并与姐姐约定在公司生产完成后马上归还同等价值的布匹。但是这之后,梅某一直赖账不还,梅某的姐姐多次向梅某催讨货款都没有结果,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梅某夫妇共同承担责任,归还其布匹或者货款。
所谓夫妻财产的AA制,在我国婚姻法中,叫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普遍适用的是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乙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乙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约定夫妻财产实行AA制并不等于完全不需要对对方的债务负责,只有在债权人知道夫妻二人实行的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夫或妻才不需要对对方的债务负责。而且如果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进入诉讼环节,夫妻一方对于债权人明知该情形的负有举证责任。我国法律允许夫妻之间自主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但同时也有相应的限制,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状态很难为外人得知,而普遍适用的是共同财产制,所以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夫妻之间的这种财产约定应该以书面为之,夫妻对外负债的,只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才由负债一方偿还,否则另一方仍需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就是夫妻适用约定财产制之后负债如何偿还的典型案例,在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一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涉及的债务发生在梅某夫妇约定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之后,两人并无共同经营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妻子分享了该笔业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梅某夫妇也有明确的协议约定采纳夫妻约定财产制,并在约定中明确了财产归个人所有债务归个人承担。如果梅某的妻子能够证明梅某的姐姐对这一规定是知情的,那么该笔债务就应该由梅某个人来承担。鉴于本案中目前所描述的情形,梅某的这一负债很难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梅某夫妇对于夫妻财产分配方式的约定明确,债权人作为梅某的姐姐,很有可能对这一情形是知情的,所以该债务由梅某个人承担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