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而非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财产局1990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生产、经营的收益。这一部分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夫妻双方在婚后很有可能共同开展一些经营活动,这些经营活动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地结晶,是夫妻双方的心血,所以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共同经营小饭馆,该饭馆所产生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在我国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收益可能包括个人稿费、专利权的转让费用、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用等。当然,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该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判断标准,而不应该以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比如,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一本书,但是在离婚之后才跟书商联系好出版事宜并洽谈好稿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财产明确了是只赠与给一方的或者指明了由一方继承的,那么这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