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有两名证人签名 --> 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b. 裁判离婚根据民法1052条规定,向法院提出 --> 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
1. 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
2. 判决离婚:当事人之一方(双方均不申请时可由利害关係人-申请)。
3. 受委託人(协议离婚具有正当理由经户政事务所核准者)。 应附书表及证件 1.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及判决确定证明书或经法院核定之调解离婚书。
2.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同时到场申报,以登记日为离婚生效日期。携带离婚协议书、当事人之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印章、二个月内二吋相片叁张。
3. 判决离婚:由当事人之一方到场办理,携带法院判决及确定证明书、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印章、二个月内二吋相片叁张。(并提供另一方之资料以便通报)。
4. **离婚者:
(1) 协议离婚:**地区婚姻登记机关核发之离婚证,并经海基会验证。
(2) 法院民事调解离婚:**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收受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凭证,并经海基会验证。
(3) 法院民事判决离婚:**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经海基会验证并经我国法院裁定认可。
(4) 如委託代办时,委託书亦经海基会验证。
5. 国外离婚者:书约须经当地我驻外单位验证,有加註「符合行为地法」以行为地所规定之离婚生效日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为地法」须依我民法所规定之方式离婚,以完成户籍登记为生效日。如係外文者,并翻译中文经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证。如委託代办时,授权或委託书亦应验证。
6. 当事人之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印章、二个月内二吋相片各叁张(换领身分证)。
7.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同时到场申报,以登记日期为离婚生效日期。 依户籍法规定离婚为登记制,双方必须在签妥离婚协议书,携带身份证、户口名簿等资料,一起在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登记完成后离婚才生效力;若没有完成登记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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