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抚养权的夫或妻一方都会代替孩子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那如何提出合理的抚养费请求会的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水平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律实践中,如何客观真实地搜集另一方工资薪金水平也并非是一件易事。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或跨国外资企业等正规单位,财务部门一般不会出具假证,故意降低员工的薪金证明。但相当一部分单位,财务制度虽然相对还算规范,但给员工发放的工资从工资单上来看,数额并不多,或者干脆以一张纸写一份工资证明来敷衍法院。因此,搜集对方工资收入证据时,最好以对方上一年度或者半年度连续的工资发放清单即“工资条”依据。
至于父母给付孩子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时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18周岁。一般情况下,超过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也无法定支付的义务。但应该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18周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义务教育;(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18周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
二、抚养费包含的项目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这种观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因此,在书写离婚协议时,如果没有把教育、医疗费用单项列出,抚养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包括教育、医疗费用在内的。但是,如果离婚之后,孩子发生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
三、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一般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不带孩子一方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比如又买车又买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额收入,这种情况下,带孩子的一方往往会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念头。但是,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带孩子一方的这种请求的。
对于变更抚养费数额的应该把握:(1)子女抚养费数额在子女完成高中教育阶段之前并非一成不变,一次性结算抚养费尤其注意以后可能存在的变数;(2)如果在离婚时一方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形成明确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额承担;(3)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以财产折抵抚养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折抵的数额和期限。
四、抚养费支付的证据搜集
1、确定学费数额,一般学费数额确定以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或收据为准;
2、年度花费,可以以列表的形式列出花销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