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23条)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民诉意见》第13条)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民诉意见》14)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准据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990.12.5)第217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管辖
1、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
见《民诉法》第266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对于以下情况,判决将不会得到承认
其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其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其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其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其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至一百元。
(4)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5)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四、涉外管辖的案例
【案例】根据笔者代理案例整理,已经过改编。
李某,女,中国籍;B,男,印度籍
2000年李某在法国留学,结识了来自印度新德里的B后,2003年,双方在印度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性格不和,李**发现了两人之间不可调和鸿沟,生活习惯的差异、事业重心的区别,两人不断的妥协又不断的磨合最终仍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04年初,李某来到北京工作和生活。因与B协议离婚不成,李**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案件焦点之一,管辖法院的确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而关于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李**虽是山西人,但是经常居住地在上海闵行区,因此,依法可以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焦点之二,涉外离婚案件的特别之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之处主要是在诉讼期间和证据的提供方面,在诉讼期间上,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间要长于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期间,其中主要是答辩期和上诉期的规定长于普通民事诉讼。具体而言,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提交证据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焦点之三,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在国内的效力是普遍的,但是,是否在国外就当然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不同的国家,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无条件承认国外法院的判决,有的国家不承认国外法院的判决,有的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有条件承认,在这个问题上,通常的做法是可以由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对我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再与我国有签订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国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直接申请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判决承认和执行。本案中,印度与我国并无此类条约协定,因此,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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