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建立深厚的情感基础的前提下,按照农村风俗建立婚约关系,原告当天即给付了彩礼共计15万元给被告,婚礼仪式后,原告还为被告购买了3万元的金首饰。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不长,互相不够了解,性格不合,时常争吵。相处半年后,李某离开高某的家,要求终止两人的婚约关系。原告则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以及金首饰。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经过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及金首饰给原告,此事就此了结”。事后,原告则认为此事是因被告违反婚约在先,被告应返还全部彩礼。对此,双方再次起冲突。故原告高某一纸诉状把被告李某及其家人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彩礼5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查、质证,证实原告与被告已共同生活半年之久,被告已返还彩礼10万元及全部金首饰亦属合情合理。此外,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约定被告返还原告10万及全部金首饰,纠纷就此了结,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5万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高建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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